陶星星律师在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成功帮助委托人要回款项
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重获曙光
案件背景:
委托人浙江某塑胶公司于2017年3月向嘉兴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法院于2017年7月作出裁判,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过程中,被告宁波某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避免在将来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拘留、限制高消费。
案件生效后,委托人于2018年5月向嘉兴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某贸易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法院对执行人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发现相关财产,委托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该法院以被执行人宁波某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8年8月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律师介入:
时隔3年,委托人基于“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决定最后一试。经人介绍,委托人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了解了整个案情经过后,即通过多年的经验作出判断,认为该案可以继续深入挖掘,相对方宁波某贸易公司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嫌疑。委托人与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本律师负责该案的继续深挖。
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方渠道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发现了相对方的一些财产线索。最终本律师决定发起另案诉讼,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相对方的相关资产,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谈判协商。为体现谈判的诚意,委托人让渡了部分利息主张,相对方宁波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意支付委托人全部货款以及部分利息。达成协议后,相对方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总结:
该案属于对疑难(无法执行到位)案件的继续深挖。如果相对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这属于商业上的风险,债权人只能自行承担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相对方表面上看是无履行能力(比如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不到相关财产),但是实际上是有履行能力,只不过相对方通过转移财产、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等种种方式,规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继续展开调查、深挖。
附图:
对方在达成和解后及时支付了款项:

法院制作的裁定书(对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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