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后,专利权人该如何应对
作者:宁波专利律师陶星星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是权利人智力劳动的结晶,是其重要的智慧成果。权利人申请专利权的目的往往是扩大市场份额、垄断部分市场或者转让、许可等商业目的,当然,也有部分市场主体是为了其他的目的考虑。权利人千辛万苦获得了专利授权,但是发现市场上有人在实施自己的专利,对权利人的商业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时,权利人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仅仅介绍权利人应对专利被侵权时的一般策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权利人应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固定证据。发现侵权事实或者线索之时,切不可盲目打草惊蛇,不可盲目发函、警告,而是应该先固定证据。如果盲目采取警告、发函等措施,被控侵权人极有可能隐匿、毁灭相关侵权证据,权利人再要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就会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固定证据的方式有网页公证、网上购买公证、实地购买公证、拍照录像等。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取证方式,需要结合具体的侵权事实、侵权方式和侵权范围等。
其次,如有必要,权利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包括诉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具体要和法院沟通确定,优先选择诉前证据保全。如果自行取得的证据已经足够,则无需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但是往往私力救济的力量有限,有时候不得不借助公权力进行固定证据。例如,我们取得了被控侵权人许诺销售的证据,但是未必能够掌握其制造的证据,我们掌握了其销售的证据,但未必能够掌握其获利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民法院往往会要求权利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另外,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权利人需要自行收集初步的证据,该初步证据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侵权事实存在。如果没有初步证据或者初步证据不完备,人民法院往往会不同意证据保全的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同意了权利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权利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的信息,例如被控侵权人侵权的时间、地点、范围等信息,确保人民法院一次性保全成功,如有必要,权利人最好亲自做好向导工作。
再次,积极应对庭审。在形成完备的证据链之后,权利人应当把精力放在应对庭审上面。庭审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面。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还应当明确其具体的权利要求作为起诉的权利基础(在提交起诉状之时就应明确)。另外,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需要对被告的应对思路进行预演。被告的抗辩往往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原告的专利权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被告从合法的途径获得专利产品等等。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针对发明专利权或者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法院往往不会中止审理,除非被告提出的无效理由让人民法院确信涉案专利权极有可能被无效。但是无论法院是否中止审理,权利人都应当有所准备,防止将来被控侵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于涉及到技术方案,而审判员往往是文科专业出身,未必能够真正理解技术方案,那么也无法准确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权利人或其代理律师一定要做好沟通桥梁作用。首先,权利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一定要真正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和保护范围。如果自己都搞不清楚或者自以为搞清楚了但实际上理解有偏差,则很难说服法官采信己方的意见。这就要求权利人或者代理律师具有深厚的技术功底,具有理工科的专业背景,能够吃透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其次,权利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我们要知道绝大部分法官都是文科专业出身,没有“技术大脑”,如果权利人或其代理律师只有“技术大脑”,而无“法学大脑”,则无法站在法官的角度理解和考虑问题,那么,也就无法跟法官形成良性的沟通。因此,权利人和代理律师既要有“技术大脑”,同时又要有“法学大脑”,两个大脑之间要能够切换自如,能够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让法官能够接受你的观点。
最后,争取和解或者着手判后上诉或执行事项。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对方有和解调解意向,权利人可以争取和解或调解,也可以在庭审之外,自行和解。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会作出判决。判决后,权利人可能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也可能提出上诉。如果没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基本方向。但是个案有个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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